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橡胶异形件有哪些标志?
2015-11-13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异形件(以下简称制品)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一般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异形件,如O形圈、V形圈、旋转轴唇形密封圈等。胶料用其他橡胶制品可参照使用。
2 标志
2.1 标志内容与要求
2.1.1 标志内容如下:
a. 制品名称、规格或代号;
b. 制品标准代号;
c. 胶料标准代号胶料代号;
d. 硫化日期;
e. 产品数量;
f. 生产厂检验批号和合格印记;
g. 生产厂名或其代号及商标
2.1.2 标志应清晰、醒目、牢固,大小适宜。
2.2 制品的标志
2.2.1 制品的标志应符合
2.1条或有关标准的规定。出口产口和专用产品,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制订细则。
2.2.2 凡宜于在制品上作识别标志时,采用字线和数字,在制品非工作面上进行标志。标志内容一般由产品代号、规格等组成。
2.2.3 不宜在制品上作标志时,应在包装袋(盒、箱)外表进行标志或在包装袋(盒、箱)内附具有2.1条标志内容的卡片。
2.3 包装的标志
2.3.1 每个内包装(包括小包装和中间包装)容器和装箱容器的外表都应有标志。标志内容应符合
2.1条规定。
2.3.2 如果使用透明事半透明的材料包装,不在袋(盒、箱)外表标志时,可代之以在袋子(盒、箱)中放入具有
2.1条标志内容的卡片。
3 包装
3.1 包装准备
3.1.1 原则上,装在一个包装容器中的应当是同批次、同规格的同种制品。
3.1.2 检验合格的制品应当是清洁的,不应受到污物、灰尘、油类或润滑脂的污染。不应在制品上涂防腐剂。应防止金属屑等尖锐物损伤
制品,不应在制品的任何部位进行捆扎或栓标签。
3.2 包装及装箱的分级与要求
3.2.1 小包装 3.2.1.1 A级
a. 每个包装袋(盒、箱)只装一个制品。
b. 包装袋(盒、箱)的优先内部尺寸如下:
55mm×55mm;100mm×100mm;150mm×150mm;205mm×205mm; 330mm×330mm;400mm×400mm;550mm×550mm。
c. 如图1所示,尺寸为255mm以下的相同包装袋可以头尾相连形成带型包装,也可以在包装袋密封区中间打上也眼,形成片型包装。
d. 应当优先使用加热后便函可使用权包装袋袋口密封的不透明材料,例如涂覆聚乙烯的牛皮纸,铝箔/纸/聚乙烯复合材料或不透明的聚乙烯、聚丙烯薄膜。但不得使用聚乙烯薄膜 及含水量有增塑剂的塑料薄膜。单独使用的聚乙烯、致辞丙烯薄膜,其基本厚度应大于50μm。
e. 包装袋应牢固封口。
f. 若所需包装的制品为O形圈,其外径为来货330mm和330mm以下时,不应盘卷,直接装入包装袋(盒、箱)中。其外径为330mm以上时可按图示所示方法盘卷,以减少外尺寸,便于包装在尺寸较小的包装袋(盒 、箱)中。盘卷时应小心操作,避免制品本身打结和产生折痕。盘卷后制品的横向联合截面不应产生扭转。如果由于制品几何形状(截面直径和内径)的原因,使盘卷的圈在装入袋(盒、箱)后容易散开,应往袋(盒、箱)中填充足够的填料或用预成型硬纸板等固定,不使制品散开,然后用压敏胶带把硬纸板等的四角粘牢固定。但压敏胶带不应接触制品,并且,硬纸板受压时,不应使制品受压变形。
3.2.1.2 B级
a. 制品应预先用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适当包裹或隔离,然生再装入包装袋(盒×箱)中。
b. 每个包装袋(盒、箱)中装入制品的数量限制就符合下表的要求。
c. 包装袋(盒、箱)的优先内部尺寸按
3.2.1.1中b的规定。
d. 包装袋(盒、箱)应牢封口,包装材料应按
3.2.1.1中d的规定。
3.2.2 中间包装 3.2.2.1 A级
如有规定或按供方要求 ,若干小包装在装箱之前需进一步用中间包装容器包装在一起。其质量不应超过 5kg。中间包装腔作势容器可以用纸板箱、瓦楞纸板箱或纤维板箱。
3.2.2.2 B级
若无另外规定,不需要进行中间包装。
2.3 装箱
3.2.3.1 A级
应采用木箱、木板条加固的胶合板箱或木板条加固的纤维板箱作装箱容器。装箱容器应配备箱衬,并牢固捆扎和严密封闭,装箱后的毛重不应超过90kg。
3.2.3.2 B级
a. 除非另有规定,制品应当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装箱容器装运。其装箱应符合运输方面的规定以及与运输方式相应的条例 。保证制品被安全运到交货地点。
b. 当发入同一地点的制品数量较少时,允许将不同规格的制品 装在同一装箱容器中,但必须用小包装或中间包装反同批次、同规格的同种制品包装在一起,然后再装入装箱容器中,并加以封闭。 c. 当必须将制品与其装配设备成套装箱时,制品应保留在原有标志的包装袋(盒 、箱)中。
3.3 对于胶料,应参照本章有关要求,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后,按A级要求装箱。每箱净重不超过50kg。
3.2.2.1 A级
如有规定或按供方要求 ,若干小包装在装箱之前需进一步用中间包装容器包装在一起。其质量不应超过 5kg。中间包装腔作势容器可以用纸板箱、瓦楞纸板箱或纤维板箱。
3.2.2.2 B级
若无另外规定,不需要进行中间包装。
2.3 装箱 3.2.3.1 A级
应采用木箱、木板条加固的胶合板箱或木板条加固的纤维板箱作装箱容器。装箱容器应配备箱衬,并牢固捆扎和严密封闭,装箱后的毛重不应超过90kg。
3.2.3.2 B级
a. 除非另有规定,制品应当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装箱容器装运。其装箱应符合运输方面的规定以及与运输方式相应的条例 。保证制品被安全运到交货地点。
b. 当发入同一地点的制品数量较少时,允许将不同规格的制品 装在同一装箱容器中,但必须用小包装或中间包装反同批次、同规格的同种制品包装在一起,然后再装入装箱容器中,并加以封闭。
c. 当必须将制品与其装配设备成套装箱时,制品应保留在原有标志的包装袋(盒 、箱)中。
3.3 对于胶料,应参照本章有关要求,采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后,按A级要求装箱。每箱净重不超过50kg。
4 运输
4.1 在运输过程中,应防止制品被日光直晒和雨雪浸淋,严禁油类、润滑脂、酸、碱等到有损制品质量的物质接触。
4.2 装卸及中转储运过程中应妥善操作,若需堆码装箱时,就避免由于堆码过高过重而损坏码垛下部的装箱容器及其中的制品。
5 贮存
通常应将制品按规定包装之后再于贮存室贮存。
5.1 贮存条件
5.1.1 贮存温度应在此30?c以下,最好在15?c以下,制品至少应距离热源1m以上。低温贮存的制品在该温度下装卸时应小心操作,避免将它们扭曲。在投入使用前,应于室温充分停放,使它们的温度升高到接近环境温度。
5.1.2 湿度
不应将制品贮存在潮湿的贮存室内。贮存时不应有湿气凝结。贮存器室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%。
5.1.3 光
制品应当避光,特别应避免太阳光的直射和歙 用具有高紫外线的光源。室内照明最好用普通的白炽灯。
5.1.4 臭氧
贮存室内应不使用任何能产生臭氧的装置,如荧光灯、水银蒸气灯、高压电器、电动机或其他可以产后电火花或无声放电的装置。应隔绝可能通过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的可燃气体或有机物蒸气。
5.1.5 形变
存放的制品不应被拉伸、压缩或使之产生其他形式的形变。决不允许用细绳。铁丝等将制品穿栓悬挂。
5.1.6 接触污染
5.1.6.1 液体、半固体材料
制品在贮存期间,不允许同酸、碱、溶剂及油脂等液体、半固体材料接触。
5.1.6.2 金属
制品在贮存时不应与某些金属,特别是铜墙铁壁和锰接触。
5.1.6.3 隔离粉
任何一种隔离粉都不应含有对硫化橡胶有害的组分。通常允许使用权的隔离粉是滑石粉,细料子云母粉。
5.1.6.4 粘合剂
所使用的任何 一种胶粘剂、表面处理剂,都不应对硫化橡胶产生有害影响。
5.1.6.5 容器、包装和覆盖材料
任何一种容器、包装和覆盖材料,都不应含有对硫化橡胶有害的物质,如环烷酸铜墙铁壁、杂酚油等。
5.1.6.6 不同橡胶
应避免不同种类或不同配方的橡胶制品相互接触。
5.1.6.7 生物危害
应注意防止某些动物,特别是啮齿动物对制品的伤害和污染。应防止某些虫类或霉菌在制品上生长。
5.2 清洗
制品需清洗时,可以用水和中性洗涤剂进行洗涤。然后在室温下凉干。但禁止使用研磨剂及三氯乙烯、四氯化碳、烃类等溶剂清洗制品。
5.3 存货的循环
制品在仓库的停留时间应尽快可能短。制品应以循序的方式进出仓库,以便使仓库中留下的总是最近制造或交付的产品。